贵州自考网 | 网站为考生提供贵州自考信息服务,供学习交流使用,非政府官方网站,官方信息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为准。
| |
微信订阅

贵州自考网微信公众号

关注公众号

招生咨询08:00-24:00

微信公众号

咨询老师

微信扫一扫
贵州自考网免费咨询电话
【热点】 贵州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

2006年新版《中国法制史》讲座(四)

整理编辑: 贵州自考网

发布时间:2018-05-23

阅读量:

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

  一、所有权制度(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)

  (一)奴隶制时期 土地王有制,土地不可以买卖。

  (二)封建制时期 私田可以买卖,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。

  (三)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。

  二、契约

  (一)奴隶制时期

  西周时期买卖契约 :质,剂;借贷契约:傅别

  (二)封建社会(略)

  (三)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(略)

  三、婚姻制度 历史上变化不大

  掌握内容:六礼的内容和影响。在这部分,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,应删去。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。目的:生育健康的后代;附远,扩大本家族的势力;厚别,严格区别同宗,防止紊乱纲常。这一规定影响深远,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。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。

  四、家庭制度:父权制、夫权制

  五、继承制度:嫡长子继承制度(始于西周成王后),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。

上一篇:2006年新版《中国法制史》讲座(三)

下一篇:2006年新版《中国法制史》讲座(一)